作者:刘八竹 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 2018/6/20 0:09:01 字体:【大】【中】【小】
5月31日下午,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益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厅级干部李霖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,被告人李霖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追缴李霖违法所得人民币183.743659万元、价值2.16万元浪琴手表一块、价值共计3万元的购物卡6张上缴国库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李霖在担任益阳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厅级干部,兼任益阳市砂石市场整治领导小组成员、益阳市城区砂石市场整治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,协管益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在砂石采挖经营权拍卖、项目建设、创卫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利,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1.06万元,另还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77.843659万元的个人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;李霖的财产、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,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,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部分受贿属共同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,李霖系主犯,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李霖系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李霖违法所得的财物,应依法予以追缴。李霖主动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,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根据李霖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上述判决。(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八竹)